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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05 作者: 办公室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 次

  一是,对于未按照《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公告明确规定,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已核定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卷烟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15日内,将申请调整卷烟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文件后30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卷烟计税价格。

  二是,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中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对纳税人卷烟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该牌号规格卷烟自正式投产以来的销售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对于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后25日内,将申请调整卷烟计税价格的建议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 重新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采集期为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连续6个月,采集期满后调整并发布卷烟计税价格。

  三是,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公告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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